侯府账房与两名家吏共同抬出原簿,走到案前也没有撤掉四边的遮页木框。
木框中央只露一行,左右各留半寸纸边。
页首、页尾和装订线另开三处窄窗,供人核页码与针脚,其他药目全压在薄木片下。
宁远侯府选了有限核原,没有撤回前日随封送出的影抄。
霍行简先看遮页方式,不看字。
“木框是谁合的?”
外书房管事道:“府中账房与大理寺录事当面合上。
原簿从西夹内药库取出以后,未离两边视线。”
大理寺录事把取簿、移簿、合框三段时刻念了一遍。
侯府账房在左押名,清案处与大理寺的人在右。
北衙只验本次核见过程,不接管原簿。
案边还坐着裴行舟。
他没有派管事代言,名帖压在手边:“本府答应核这一行,不等于同意调看其余内账。
霍大人若认为木框遮得太宽,今日便可到此为止。”
“先照核见单来。”
霍行简道。
第一项是影抄与原簿是否同页同位。
录事把前日封存的影抄放进薄绢护夹,与木框中央露出的原行并列。
日期、药名、数量和去向都能逐字对上:初四,安神饮一包,东院。
原簿纸面没有贴补条,前后横线连续,装订针脚也没有为这一页另拆过。
由此只能核同抄录来源,初四当日是否已有这一笔,仍无从判断。
第二项核那个较小的“张”
字和旁边的“补”
。
影抄将二字挤在行尾,看不出它们原来分属哪一格。
木框揭出原位后,众人才看清,“张”
字落在经手补识栏,“补”
字则写在小结栏,两字之间隔着一道淡线。
领受栏仍是空的。
霍行简问:“小结栏依什么规矩补字?”
侯府账房把簿首规条从另一处窄窗露出来,只准念相关一句。
内药库每五日小结,若当日经手未落全名,可由本人补一姓字,小结人旁记“补”
;领受人一栏不得由库吏代押。
“初五是谁小结?”
“西夹内药库管事邓成。”
“张妈妈何时补识?”
账房答:“初五酉前。
邓成把五日内空缺列出,请各院经手来认。
张妈妈认了这一笔,在经手补识栏写张。”
霍行简让录事把“经手补识”
四字写全,不许只记“张妈妈补押”
。
这个张字表明她次日认过取药经手;初四当场由谁领受,空着的东院栏依旧无答。
裴行舟道:“本府回文写的本就是张妈妈取送,并未说她是东院收药人。”
“所以四答与这一栏没有相冲。”
霍行简道,“也没有因此多证一名领受人。”
第三项核包签。
原簿簿首另有一条:凡常备成包出库,须抄外签短号;临时散取不成包者,写各味总数,另附称药页。
侯府回文反复称“常备药包一包”
,这一行的包签栏却空着,称药页栏也空着。
外书房管事立刻道:“内宅小账偶有漏填。
空一格不能证明没有药包。”
“只记漏填,不记没有。”
霍行简道,“但它也不能回答取出的究竟是哪一包。”
侯府账房解释,西夹内药库常把同名药包成批放在一格,取用时偶尔只记名称和数量。
霍行简没有顺着追问那一格还剩多少,也没有要求打开药库。
今日核见单没有库存盘点、配方或采购来源;越过那一行,侯府便可立刻合上木框。
他只问:“这种只记名、不抄包签的写法,簿首可有例外条?”
“没有成文例外。”
“那便写实:原行未抄包签,也未附散取称药页;府方称为日常漏填。
不能据此识别药包内容。”
大理寺录事念回一遍,侯府账房在府方陈述后落押。
裴行舟没有替账房改话,只要求添上“影抄与原簿所露相关行文字相合”
。
这一句事实无误,也被写进核见结果。
一行核完,木框当场合死。
原簿由侯府账房抱回西夹内药库,清案处不取拓、不取影、不记页上其余内容。
官案只留下六项:页针连续,影抄同位;张字为初五经手补识;领受栏空;包签栏空;无称药附页。
裴行舟收起名帖:“既然影抄无伪,本府所答药源可结了?”
“答复收讫一项可以结。”
霍行简道,“影抄佐证止于初五有人补认经手,药包的签号

